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自20 世纪初以来,不少哲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一直在不断努力,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从东方和西方关于文化一词的含义中不难看出,文化总是与人有关,它同人的生存行为和生存境界密切融合。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据统计,有关“文化”的各种不同的定义至少有二百多种。人们对“文化”一词的理解差异之大,足以说明界定“文化”概念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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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文化是风俗、习惯,特别是舆论。他认为文化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铭刻于人们的内心;其二,文化是慢慢地诞生的,但每天都能获得新生力量并逐渐取代过去的权威力量;其三,能够维系人们的法律意识。
法国学者大卫· 克雷说,文化一词应具有两种相关的含义:它首先支持着群体或组织成员广泛持有的神话、象征、故事等价值观念,同时,它也代表着存在于一个国家或一些其他大型政治组织中以价值观念为基础所构筑起的共同团体。文化是一组通过学习可以获得的、共享的、相互关联的符号,它为团体成员提供某些方针,能为组织或团体的生存提供必要的解决方案。
在《当代人类学》中,哈维兰指出,可为人所接受的文化定义应该是:文化是一系列规范或准则,当社会成员按照它行动时,该行为应限于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接受的变化范围内。
美国学者沙因认为,文化是由一系列假设所构成的模式,它是由组织或团体的成员在探索内部组织和外部环境这一过程中所发现形成和创造的。
当然,关于文化的定义还有很多。总之,从基本上看,文化是一个沟通体系,它把人类的生物和技术行为完美地融合到语言和非语言体系中,从而使人类得以存在和发展。文化可大可小,或抽象或具体,它既包括诸如一般行为、信仰、语言、价值观以及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它也是某个区域内人们的行为、特性和价值观的鲜明表现。社会中必然存在某种媒介或催化剂,它可以将个人的想法变成公开的观点,从而能让社会中其他的成员去理解。文化就是一种介质,它使每一新生代能在代与代之间的隔离上架起桥梁。
文化建立了一套行为模式、执行标准,以及人与人和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处理方式,这会减少许多不确定性,提高社会成员对事物等的可预测性。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成员们创立了一系列用于规范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制度,这些规范为人类解决问题提供了约束、定向和指导:共有的文化规范使得社会中的人们有了身份确认感和同他人交往的方法。这样,文化无异于为人们提供了许多标准和规则,它说明了什么时候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文化说明了一种意义,它隐含了人类的哪些行为方式是自然的,正常的,而解释了哪些是错误的、怪异的。这种道理是很清楚的,因为在社会演化过程中,人们发现某些行为和价值观是适用的、有益的,而另一些则相反。有益的行为自然被分享和得到鼓励;而有害的行为则被抛弃和受到谴责。经过一段时间的整合和提炼,有益的行为规范、价值观以及某些人造的东西便被制度化并成为文化传统的一部分。慢慢地,人们便将这些“制度化”的东西内在化了,从而使其与人类的发展和存在融为一体,有时甚至忘了它的最初起源。例如握手,这种在许多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中表示欢迎的典型行为方式,据说是起源于这样一种古老的行为方式:陌生人见面时首先紧抓住对方的手,这样既能表示友好,又能防范对方的攻击。这种行为方式在古老、未开化的时代是非常有用的,因而也就被制度化,成为一种社会传统。几千年以后,虽然它的早期功能,如防卫,已经荡然无存了,但它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习俗而存在着。当然,在今天的文化行为和传统中,我们还能找出许多这样的例子,虽然它们的早期功能和意义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它们仍作为某种表征性的“符号意义”,即一种“文化遗产”而传承着。
文化是渐进的。在文化的发展演化中,社会的某些组织,例如学校、教堂和协会等,加强了社会规范以及它所需要的伦理条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组织中,这样的体系将很难被彻底改变:虽然组织本身会发生变化,但这并不一定会影响社会规范;相反,社会规范会通过潜移默化,悄悄地融进新的社会组织中。一旦人们对文化信仰、价值观和社会习俗感到满意时,成员们会遵循它。当然,如果某个特定标准不再满足社会成员时,它就需要被改变或替代,使之与新生社会的需要与期望保持一致、相互和谐。
文化差异是毋庸置疑的,不同文化间的社会规范也是不同的。我们可以从各种文化对同一事物的判断和规定中看到这种差异。某种文化可能关注事物的某些方面,而另一种文化或许更关注它的另一些方面。例如,研究者发现中国人在几种选择中做出决策时,与西方人相比,会趋向于更保全面子的做法,是更多个人权威、更少协商的决策过程,中国人习隘于接受环境而不是去改变它,喜欢努力地适应环境并与之保持和谐。西方人则是相反的情形,他们主张更多个人观点、更多协商的决策过程;他们喜欢认识并试图控制环境。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上,东西方的文化也有较多的差异,在中国和日本,个人的利益或需要趋向于服从集体的;在美国,集体对个人权利或利益的任何侵犯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种复杂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虽然对文化的界定角度很多,尽管东西方在关于文化的内涵和定义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分歧,但是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社会的、历史的现象,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全面的联系。自人类学家发现并认真地研讨了文化之后,“人是文化的存在”这一观念便风靡于世。它告诉我们,人创造了文化,文化也塑造了人,没有与人无关的文化,也没有与文化无关的人;人与文化同在,在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都有相应的文化存在。
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外延差异很大,故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的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称作“大文化”。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 中称,“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这“共业”包含众多领域,诸如认识的(语言、哲学、科学、教育)、规范的(道德、法律、信仰)、艺术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器用的(生产工具、日用器皿以及制造它们的技术)、社会的(制度、组织、风俗习惯)等等。广义的“文化”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上立论,认为正是文化的出现“将动物的人变为创造的人、组织的人、思想的人、说话的人以及计划的人”,因而将人类社会― 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统统摄人“文化”的定义域。一般来说,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工作者多持此类文化界说。
与广义“立仆”相对的.是狭义的“文化”。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一一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所以又被称作“小文化”。1871 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 一书中提出,文化“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是狭义“文化”早期的经典学说。在汉语言系统中,“文化”的本义是“以文教化”,亦属于“小文化”范畴。本世纪40 年代初,毛泽东在论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时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里的“文化”,也属狭义文化。《现代汉语词典》 关于“文化”的释义① ,即“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当属狭义文化。一般而言,凡涉及精神创造领域的文化现象,均属狭义文化
综上所述,现代人们在某一地区或某一事物上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是就“狭义文化”而言的。对以上的探讨,对企业文化建设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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