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制”是指广告代理方(广告经营者)在被代理方(广告客户)所授予的权力范围内开展一系列广告活动时,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介三者之间确立以广告公司为核心和中介的广告运作机制。广告代理制包括广告公司的客户代理和媒介代理、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及代理佣金制等内容。广告代理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代理广告客户的各项广告活动,另一方面代理媒介的广告时间与广告版面的销售,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
广告代理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模式,强制一种商品由一个公司代理,和一个行业由一个公司代理的原则,并在业务运作上以AE制度来保证,尽量避免业务冲突,基本实行的是客户代理。另一种则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的东方模式,主要以承揽和推销媒体为主,业务重点放在得到理想的媒体上,多执行的是媒体代理。
广告代理制的意义在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利用有限资金,实现理想的经营效益;促进媒体繁荣发展,更有效地提供信息服务;突出专业广告公司主导作用,向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
目前我国还并未形成成熟的广告代理制,局面较为混乱,造成广告业务都垄断在大公司手里,很多小公司为了生存,只能接些零散的活儿,结果造成恶性循环,大公司更大,小公司更小。为了促进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许多新型创意公司如胜加、马马也、之外提出了付费比稿倡议等举措,以促进更多优秀的广告创意公司崭露头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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