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高档女装品牌AV.G.MONTA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AV.G.MONTA女装事业,并所有四和公司登记商标“AV.G.MONTA”。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 公司,并称作委托业务的“加盟商”(以下称“加盟商”)。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加盟基金为总代5万元区代3万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 作为AV.G.MONTA加盟商,在首次拿货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万元,此后每月必须保证拿货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加盟商 公司为 地区AV.G.MONTA的总经销者,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专卖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具有统一的加盟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加盟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加盟商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4.加盟商在本季度拿货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总部奖励2万元,以货品的形式返给加盟商;依此类推。总部给予加盟商培训人员及部分广告的支持。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属“AV.G.MONTA”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AV.G.MONTA”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统一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AV.G.MONTA”的商标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徽记及商标;
2、有关“AV.G.MONTA”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AV.G.MONTA”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必须由总部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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