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
第二条:经营商品
(一)经营商品以XXXXXX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况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
(二)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
(三)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四)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第三条:特约店的设置
(一)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
1.A地区每区X店。
2.B地区每区X店。
3.C地区每区X店。
(二)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等等因素而变更店数。
(三)本特约店制度只限适用于大都会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
(四)特约店的选定
1.从以往即与本公司的交易的零售店中遴选。
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数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
(五)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
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XX万元以上的店。
2.每年销售XX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
3.目前的交易额数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明确的零售店。
(六)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的店系指下列条件:
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
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
第四条: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
(一)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
(二)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
(三)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
(四)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的,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
第五条:特约店的义务
(一)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所在的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得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二)目前各经手品项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1.XX地区500组至800组。
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
(三)特约店须加入总公司。
(四)总公司是以协助、推展特约店业务为目的的亲睦团体。
第六条:交易方法
交货给特约店的批价及特约店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此价格亦为本公司交给工厂的价格。
1.A价——公司批给特约店的价格。
2.B价——特约公司及公司给零售店的价格。
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4.D价——季节前的交易价格,届时另订。
(二)为促进特约店的销售及奖励其付款的确实,本公司特设回扣(折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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